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吳碧雪
代 理 人 吳柏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隆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肆拾伍萬柒仟貳佰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
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STEV-113-店司補-1203-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