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7號
原 告 吳秀慧
林基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燃燈功德會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家禾
訴 訟 代 理 人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案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吳秀慧
與社團法人台灣燃燈功德會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13年8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
389號民事裁定查詢結果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PCDV-112-訴-3237-20241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