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吳月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吳美月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114年1月31日 8,230元 1661161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CYDV-113-司催-91-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