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呂承豐
被 告 陳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
度司促字第1043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是以,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
訟標的之金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7,40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2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742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期日 年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480,693元 - - - 480,693元 2 利息 - 480,693元 100年6月11日至113年12月17日 9.99% 649,273元 3 違約金 - 480,693元 100年6月11日至100年12月10日 0.999% 2,401元 4 違約金 - 480,693元 100年12月11日至113年12月17日 1.998% 125,039元 總計 1,257,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