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司促-37307-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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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告郭炫宏,要求他還欠的四萬八千多元,還有從民國97年到104年的利息,年息是18.25%,之後到還清那天利息算15%。另外,還有違約金跟程序費。如果郭炫宏對這筆錢有意見,要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跟法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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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3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債 務 人 郭炫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⑵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者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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