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高雄市○○區○○路0號3樓)
於111年4月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乙○○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KSYV-114-司繼-891-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