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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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芃(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 月29日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5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4258號、第4259號、112年度偵字第55687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 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家芃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 可預見提供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作為詐欺財物之用,竟仍 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住家內,將其申 辦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 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洪」之詐欺集團成員,「洪」及其所 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一所示 之詐術,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 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旋即遭詐欺集團成 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 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列之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文。是管轄第二審 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認案件有刑事訴 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 一審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徐家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於 113年5月29日以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58號判決判處罪刑,惟 被告已於113年3月2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應為不 受理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 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 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3年度偵字第5211 號案件,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經 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 裁判上一罪,因而移請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上開經起訴之 犯罪事實,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 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分別退回由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 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與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周依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冒稱為「Jerry」之人,向證人即被害人周依潔佯稱可以透過「BIZEX」App投資虛擬貨幣,至證人即被害人周依潔陷於錯誤 112年2月27日上午9時38分 5萬元 鄭遠東帳戶 2 詹珝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冒稱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Aileem」、「甄美玲」之人,向證人即被害人詹珝菡佯稱可以透過「國興證券」App進行投資,致證人即被害人詹珝菡陷於錯誤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19分 200萬元 魏苓妲帳戶 112年3月1日上午9時42分 110萬元 3 郭藹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冒稱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Tom wang」之人,對證人即被害人郭藹芙實行假投資之詐術,致證人即被害人郭藹芙陷於錯誤 112年2月21日 5萬元 呂佳慧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8分 1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1 112年2月27日上午9時46分 35萬1,120元 鄭遠東帳戶 甲帳戶 2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1分 199萬9,200元 魏苓妲帳戶 乙帳戶 112年3月1日上午10時1分 135萬元 3 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27分 29萬1,890元 呂佳慧帳戶 乙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2分 50萬4,350元 丙帳戶

2024-10-11

TYDM-113-金簡上-104-20241011-1

重家繼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鐘黃貴美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鐘松源 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陳禹竹律師 被 告 鐘淑珠 鐘沛渝 鐘秋燕 鐘怡華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複代理人 簡婕律師 莊少銘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雅安律師(113年5月6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鐘巧如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清償借款等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之妻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以本 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清償借款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被繼承人之長子鐘松源主張被繼承人積欠其債務 ,是否為真,將影響被繼承人婚後財產之數額),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2024-10-07

TCDV-113-重家繼訴-12-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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