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促-13597-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