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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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CTDV-113-司促-13597-2024102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家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家賢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20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民國112 年6月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經送醫救治後,進行顱內手術 後,陸續入住國軍桃園總醫院加護病房、龍潭敏盛醫院呼吸 照護病房,迄今仍經診治為慢性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之 病人,而於龍潭敏盛醫院呼吸照護病房住院中,且目前因腦 部損傷影響呼吸驅力,無法脫離呼吸器,且無法自理生活, 24小時須專人照顧,且意識不清,只會看人,經醫院評估為 無理解能力及表達能力,無法以口語或文字溝通等情,有員 警職務報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公務電話紀 錄表、龍潭敏盛醫院113年1月17日敏潭字第0000000號、113 年5月31日敏潭字第2024095號函、相關病歷資料在卷可參( 偵卷第135至143頁,本院易720卷1第99至104、113頁,本院 易720卷2)。是依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足認被告確有因疾 病不能到庭之情形,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3項所定得 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之事由,揆諸首揭規定,應於被告能 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2024-10-14

MLDM-112-易-720-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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