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95號
聲 請 人 林OO律師即被繼承人周OO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七
年六月二十七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
籍設:高雄市○○區○○里○○路○○○○○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
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8年度司繼字第OO號民事裁
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家催字第O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完成附表所示之工作,並有尚
待處理事項,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6萬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附表、本院108年度司繼字
第560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閱卷聲請書、戶籍謄本、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6、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
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
考清單、家事聲請狀、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本院109年
度司家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財
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節本、函、高雄市稅捐稽
徵處函、執據、繳款書、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遺產稅
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
(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民事判決、補償金已受領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年度司繼字第3517號、第3643號、第4113號、第4405號
、108年度司繼字第5607號、109年度司家催字第98號卷宗核
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
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包含分得補償金、取得法
定抵押權及土地,而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函請給付補償金、
繳納欠稅款、查詢帳戶變動…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剩
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
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
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5,0
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KSYV-113-司繼-4495-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