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添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6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5,1
87元,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5,477元,自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4-司促-1832-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