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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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添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6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5,1 87元,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5,477元,自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31

NTDV-114-司促-1832-2025033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水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43元,及自民國103年11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31

SLDV-114-司促-1035-2025033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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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昱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31

TNDV-114-司促-5264-20250331-1

馬司小調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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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司小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龍(即何春龍)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其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春龍(即何春龍)積欠電信費未還, 而向本院聲請調解,惟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相對人戶 籍住所地(即澎湖縣○○市○○里○○○路0號3樓)所送達之債權讓 與通知書,遭郵政機關以招逾逾期為由退回,並經本院函請 轄區警察局查明相對人於112年12月至114年1月間及目前是 否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俟其回覆略謂:陳民於受訪查期間均 未於該址居住等語,此有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馬警分偵字 第1140101869號函在卷足稽。是相對人並未經合法通知,其 債權讓與對相對人自不發生效力,難謂其係相對人之債權人 ,自有債權人不適格之情況;且相對人既住居不明,則其調 解之通知即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自難於進行調解 。故其調解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2025-03-31

MKEV-114-馬司小調-30-20250331-1

馬司小調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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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司小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明雄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其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莊明雄積欠電信費未還,而向本院聲 請調解,惟其於民國112年8月2日向相對人戶籍住所地(即澎 湖縣○○鄉○○村○○00號)所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書,遭郵政機 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是相對人並未經合法通知,其債權 讓與對相對人自不發生效力,難謂其係相對人之債權人,自 有債權人不適格之情況;且相對人既已遷移不明,則其調解 之通知即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自難於進行調解。 故其調解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2025-03-31

MKEV-114-馬司小調-32-2025033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93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31

SLDV-114-司促-1031-2025033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江志偉即蔡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25-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9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貳元⑵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捌元⑶新 臺幣參仟伍佰貳拾柒元⑷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壹元⑸新臺幣 捌仟柒佰柒拾伍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94-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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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廖立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91-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權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05-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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