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劭軒 住○○市○○區○○路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清茂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慧萍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分別
設籍高雄市杉林區及旗山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
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4-司執-3951-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