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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賴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2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 臺幣863元、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8

CHDV-114-司促-1010-20250218-2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品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2025-02-17

TYDV-114-司促-1111-20250217-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15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住同上 債 務 人 胡景耀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市東區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2025-02-05

SCDV-114-司執-5115-20250205-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蔡嘉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53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合計1,054元之違約 金,及合計1,500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5-02-04

KMDV-113-司促-1506-20250204-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債權人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家宏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04

CHDV-114-司促-1010-2025020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36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巫冠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參元之違約金、新台 幣參仟伍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3

KSDV-113-司促-24036-20250203-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亦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5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新臺幣1,725元之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之滯納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1-21

SLDV-113-司促-15294-20250121-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08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劉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參元、滯 納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17

TNDV-113-司促-25108-202501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巫冠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5

KSDV-113-司促-24035-20250115-2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蔡震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000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4,600元、滯納金8,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1-07

CYDV-113-司促-10615-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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