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68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奕均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智裕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
○路○段00號31至43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KSDV-114-司執-20681-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