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相 對 人 張德金
李秀鳳
張愷庭
張瀞云
相 對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德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0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秀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0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愷庭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0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瀞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0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65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4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價
金分配比例負擔」;是以,相對人應分別應依該判決附表所
示比例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00元,聲請人於該事件
中預納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6,50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之諭
知,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本件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
所示負擔,並依前揭一、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本件經本院職權
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均逾期未
提出,故本院僅就聲請人之費用裁定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價金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計算金額 1 李秀鳳 5分之1 5分之1 1,300元 2 張德金 5分之1 5分之1 1,300元 3 張愷庭 5分之1 5分之1 1,300元 4 張瀞云 5分之1 10分之1 1,300元 5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10分之1 10分之1 650元 6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0分之1 10分之1 650元
TTDV-113-聲-507-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