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嶺東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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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高淑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案外人劉朝宗(歿)前就讀嶺 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高淑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89,708元整,並約定 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案 外人劉朝宗(歿)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43,44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高淑眞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 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704-20250304-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亭妤 陳文中 李宣岑即李鳳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1,160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亭妤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文中、李宣岑即李鳳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8,57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 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亭妤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 幣271,16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文中、李宣岑即李鳳春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 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03

MLDV-114-司促-1136-202503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湧謀(原名黃稚楷) 黃進東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7,468元,及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湧謀(原名黃稚楷)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黃進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合計借款本金439,26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 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 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 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黃湧謀(原名黃稚 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3 87,4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 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進東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3

ILDV-114-司促-921-20250303-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晏佑 李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2,239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晏佑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志宏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合計借款本金新 臺幣422,23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李晏佑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新臺幣422,23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志宏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27

NTDV-114-司促-1076-202502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芸儀 胡克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零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朱芸儀前就讀嶺東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胡克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78,046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朱芸儀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新臺幣303,03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胡克琳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5

TCDV-114-司促-4971-20250225-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傅雯彥 傅傳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0,437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傅雯彥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傅 傳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374,6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傅雯彥自民國113年08 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0,437元及 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 ,債務人傅傳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 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2-24

MLDV-114-司促-1031-202502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品喬 黃秉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品喬前就讀嶺東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秉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4,663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黃品喬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新臺幣43,99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黃秉綸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 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181-202502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雅琳 鍾安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雅琳前就讀嶺東高中、嶺東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鍾安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3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56,58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雅琳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1,78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鍾安 娜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178-202502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鄧弘翊 鄧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23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鄧弘翊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鄧世明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39,07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鄧弘翊自民國113年07月23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8,2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鄧世明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3元 鄧世明、鄧弘翊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3元 鄧世明、鄧弘翊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2-08

PTDV-114-司促-826-2025020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家榛 王明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家榛前就讀嶺東高中、嶺東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王明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0,45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王家榛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4,14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明偉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3

TCDV-114-司促-2258-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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