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亭妤
陳文中
李宣岑即李鳳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1,160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亭妤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文中、李宣岑即李鳳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8,57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
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亭妤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
幣271,16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文中、李宣岑即李鳳春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
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MLDV-114-司促-1136-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