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大木
被 上 訴人 魏金菊
魏美蘭
魏煥德
魏煥欽
謝昀蒨
魏國雄
魏國勝
魏煥景
徐魏喜美
魏東蘭
廖雪秋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廖國慶
廖秋香
李秀蘭
廖淳浩
廖志彬
廖志崑
被 上 訴人 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賴明杰 就業處所:同上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就業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陳大木對於本院111年
度東簡字第118號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係基於財產權而起訴,
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因上訴
人並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前繳納,如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TTEV-111-東簡-118-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