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廖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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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鴻議 即 被 告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鴻議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被告於 民國113年7月28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 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囑託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被告亦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刑事報到單 、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拘提報告書等 在卷可查;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顯見被告逃匿 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2025-03-26

SCDM-113-交訴-139-20250326-1

原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江婉萍 被 告 江彩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2025-03-21

SCDM-113-原附民-72-20250321-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夢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夢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夢帆前犯藥事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8月、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易 緝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5-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翊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翊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 竹簡字第8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7-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裕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1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3-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騏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騏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騏瑞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2年6月、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8787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 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2-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汪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汪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汪煒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6年11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00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 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72-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登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登宇前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8-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4 3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 年度竹簡字第7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74-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沐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沐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沐澄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0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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