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8號
聲 明 人 張培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032號),聲明不
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培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58號第二審
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
上程式,及未於本院判決前提出上訴理由書狀為由,予以判決駁
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為聲請重新再審狀」聲明不服,
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TPSM-113-台聲-208-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