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律師酬金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20 筆)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蕭瑞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許志鴻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2025-03-26

TPSV-114-台聲-125-20250326-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B01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28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2025-03-26

TPSV-114-台聲-294-20250326-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芊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文國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2025-03-26

TPSV-114-台聲-295-20250326-1

商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酌定律師酬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商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怡霖 送達代收人 洪麗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英賢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商 訴字第29號),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一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 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司法院據此訂定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 用之支給標準(下稱支給標準),其中第3條第1項、第4條 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 關係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或法院依本法為當事人、關 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由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數額 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者。」、「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 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 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事件公益性、律師協力促 進程序進行等情形,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一、訴訟事件:最 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在 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者,30萬元;...」。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英賢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 商訴字第29號,下稱本事件),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1 5日撤回起訴,聲請人於本事件係委任凌正峰律師為第一審 訴訟代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事件卷宗核閱確認無誤, 則聲請人聲請核定本事件之第一審律師酬金,自無不合。本 院審酌本事件係聲請人取得相對人聯絡方式後,向相對人介 紹並使相對人購買霍普金生醫公司及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致相對人受有損害,相對人依證券交易 法及民法向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案情尚非甚為繁雜;本院 調解期間共開庭2次,聲請人提出答辯狀一份,最終由相對 人撤回對聲請人之起訴;本事件為兩造間私權紛爭,並未涉 及公益等情,參酌支給標準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律師酬 金裁定數額範圍,核定聲請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之律師 酬金為3萬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2025-03-24

IPCV-114-商聲-3-20250324-1

商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酌定律師酬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商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世昌 代 理 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英賢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商 訴字第29號),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一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 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司法院據此訂定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 用之支給標準(下稱支給標準),其中第3條第1項、第4條 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 關係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或法院依本法為當事人、關 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由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數額 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者。」、「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 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 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事件公益性、律師協力促 進程序進行等情形,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一、訴訟事件:最 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在 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者,30萬元;...」。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英賢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 商訴字第29號,下稱本事件),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1 5日撤回起訴,聲請人於本事件係委任許雅芬律師、蔡宜君 律師、王文廷律師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 本事件卷宗核閱確認無誤,則聲請人聲請核定本事件之第一 審律師酬金,自無不合。本院審酌本事件係聲請人取得相對 人聯絡方式後,向相對人介紹並使相對人購買霍普金生醫公 司及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致相對人受 有損害,相對人依證券交易法及民法向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案情尚非甚為繁雜;本院調解期間共開庭2次,聲請人提 出答辯狀一份,最終由相對人撤回對聲請人之起訴;本事件 為兩造間私權紛爭,並未涉及公益等情,參酌支給標準第4 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律師酬金裁定數額範圍,核定聲請人委 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3萬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2025-03-24

IPCV-113-商聲-7-20250324-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20

TPSV-114-台聲-296-20250320-1

台聲
最高法院

一、台 曾正好(原名曾清金)與曾錦順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1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曾正好(原名曾清金)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曾錦順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聲 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錦順、曾錦元、曾錦成、高城蔚、高楷森、高婕為相 對人即上訴人曾詹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同法第17 5條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即上訴人曾詹娥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高城蔚、高楷森、高婕(均住○○市○○區○○路0巷0 0號,因其母曾鳳嬌即曾詹娥之女於000年0月0日死亡,而為代位 繼承人)及相對人即上訴人曾錦順、曾錦元、曾錦成,均未拋棄 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茲據聲明人聲明渠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20

TPSV-113-台聲-1241-20250320-2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連萬水 連萬福 連謝梅 連文彬 連文昌 連鳳珠 連玉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連文欽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20

TPSV-114-台聲-286-20250320-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惠陽電腦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軍 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20

TPSV-114-台聲-276-20250320-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拆除屋頂建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阮萬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淑敏間請求拆除屋頂建物等事 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20

TPSV-114-台聲-291-202503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