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謝威立
江長陵
余承軒
劉姵伶
梁筱艷
余美枝
吳清峰
湯玉有
被 告 蔡銘達
陳彥儒
吳佳靜
簡瓊玲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請共同被告曾耀鋒等人賠償部
分,已由本院先行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TPDM-113-重附民-84-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