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美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提出受扶養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
執行中。。
五、請提出111年4月15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
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
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
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
絡方式。
六、依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聲請人有徐瑋廷向臺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辦理助學貸款
之從債務資訊,請說明主債務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有其
他之連帶保證人、實際由何人還款?截至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即113年4月14日,主債務人尚積欠之債務數額為若干(請
分列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主債務人目前是否仍按期履行
?
TYDV-113-消債更-392-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