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7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楊昀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 利率 (年息) 001 10,836元 112年10月7日至清償日止 16% 002 1,960元 112年11月7日至清償日止 16% 003 1,960元 112年12月7日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4477-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