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古雅婷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以其負欠金融機構等債務無法清償,經
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與債權人間未達成還款
協議致調解不成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53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
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
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
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
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
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於民國113年7月
17日具狀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532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依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各
債權人陳報債權,各債權人債權數額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未
陳報債權者,暫以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列計),合計金融
機構債權數額為6,247,757元,非金融機構債權數額為7,451
,053元,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3,6
98,810元(6,247,757元+7,451,053元),有擔保債務總額
為0元,合計債務總額為13,698,810元,倘若以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台新銀行整合其他金融機構債權人(不含附表編號4
部分)之債權數額合計為6,167,079元(調解卷第163頁),
則金融機構債權數額為6,695,002元(6,167,079元+附表編
號4之527,923元),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為14,146,055元(6,695,002元+7,451,053元),均已
逾1,200 萬元,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聲請之要
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至就聲請人如對債權人主張之實際債權額仍有疑義,則應另
行訴訟加以救濟,要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又本件雖
經本院駁回,聲請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
駁回裁定之影響,併予敘明。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
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
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
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
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
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
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
,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消債條例第42條
第1項、第8條前段、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卷頁出處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2,664,719元 無 調解卷第93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299,534元 無 調解卷第15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286,235元 無 調解卷第145頁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527,923元 無 調解卷第165至167頁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35,043元 無 調解卷第16頁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119,236元 無 調解卷第15頁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1,343,601元 無 調解卷第149至151頁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342,075元 無 調解卷第135至136頁 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125,377元 無 調解卷第133頁 1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504,014元 無 調解卷第125頁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1,376,466元 無 調解卷第155頁 12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1,096,000元 無 調解卷第16頁 13 金陽信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386,621元、115,785元 無 調解卷第105、109、115、119頁 14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68,648元 無 調解卷第16頁 1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權人陳報68,744元 無 調解卷第95至97頁 16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32,531元 無 調解卷第16頁 17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3,858,860元 無 調解卷第99至101頁 1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聲請人陳報447,398元 無 調解卷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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