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福
被 告 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26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CYDV-113-補-517-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