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朝陽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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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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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瑜蕎 劉訓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瑜蕎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劉 訓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8,34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 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瑜蕎自113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76,335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劉訓耀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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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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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東樺 蔣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陸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 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 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查本 件債務人何孟家已於本件聲請前即民國112年2月23日死亡, 此有債務人何孟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 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 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何東樺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何孟家 、蔣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19,179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借款人何東樺自113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447,60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何孟 家、蔣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0

TCDV-114-司促-4551-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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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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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百禪 莊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緣債務人洪百禪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 莊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1,98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洪百禪自113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254,86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莊美玲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0

TCDV-114-司促-4550-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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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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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瑜晴 張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借款人鄭瑜晴前就讀朝 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張惠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4,420元 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借款人鄭瑜晴自11 3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23,581元及應 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張惠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0

TCDV-114-司促-4552-202502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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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伯軒 楊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林伯軒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楊 雅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5,996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借款人林伯軒自113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75,99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楊雅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0

TCDV-114-司促-4549-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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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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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劉彩羚即劉姿吟 債 務 人 洪繡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0,008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廖劉彩羚即劉姿吟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 人洪繡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二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8,02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廖劉彩羚即劉姿吟自113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債務,迄今尚欠230,008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洪繡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9

NTDV-114-司促-927-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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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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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鍾司軒 鍾敬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鍾司軒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 務人鍾敬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 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7,727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借款人鍾司軒自113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72,39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鍾敬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387-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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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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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宇均 何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借款人林宇均前就讀朝 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何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2 7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借款人林宇均 自113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61,808元 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何美玲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388-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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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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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子晉即洪瑋祥 高琦晏即高雪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緣債務人洪子晉即洪瑋祥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 邀債務人高琦晏即高雪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7,872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洪子晉即洪瑋祥自113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債務,迄今尚欠71,165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 高琦晏即高雪偵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394-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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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沈亞喬 沈基正 高美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借款人沈亞喬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沈基正、高美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5,842元整,並約定應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借款人沈亞喬自113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8,301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沈 基正、高美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392-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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