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庚展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紋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5103號、113年度偵字第19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李庚展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李庚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
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
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3年10月28日起算,有卷附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13115號執行指揮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
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TPDM-113-訴-982-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