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5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耀霆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2
債 務 人 蔡萬錫即蔡萬金
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
(籍設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住、
居所係設籍在臺中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TYDV-114-司執-16688-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