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
上 訴 人 林文正
選任辯護人 侯志翔律師
李殷財律師
李傳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上更一
字第1號,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9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
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
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
審法院之推理作用,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
據及理由,認定上訴人林文正有如其附件即第一審判決事實
欄所載,與在通訊軟體LINE自稱「Pearl Hou」之姓名不詳
者,共同意圖使第9屆立法委員金門縣選舉區缺額補選(下
稱本件立委補選)之候選人陳滄江不當選,而以文字傳播不
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陳滄江名譽、選民投票正確性及選舉
公正性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意圖使候選
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
褫奪公權,且宣告相關沒收暨追徵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
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曾在網路搜尋中國時報之刊載,說
陳滄江夫婦開設向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向尚建設公司
)、向上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向上開發建設公司)及新
向上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向上建設實業公司)等經營
,而其中部分公司已停業,以致伊合理懷疑陳滄江之經營異
常而予脫產。縱使伊就陳滄江究有無離婚或脫產之事未予查
證,亦不代表伊即明知或重大輕率地加以惡意攻訐,充其量
僅足以證明伊係過失而已,遑論伊係被動順應網友所張貼之
留言,單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表達適當之評論意見,更即
令伊指摘懷疑陳滄江離婚或脫產之事,然衡諸一般社會通念
,並無損其人格評價,亦不至於使其競選失利,乃原判決遽
認伊惡意傳播不實之事,殊有違誤。再陳滄江所提在LINE「
0316專案」群組對話擷圖,及在社群媒體「臉書」之「關心
金門者」公開社團留言擷圖之原件光碟,經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結果,已敘明送鑑之影像檔案不代表未曾由影像編輯軟體
修改,然原判決卻據以為不利於伊之認定,同屬不當。又許
志龍法官就本件同一案件,先前已參與原法院前審109年度
選上訴字第3號案及110年度上訴字第10號案之審理判決,嗣
於原審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案仍參與審理判決,顯違反刑
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關於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
行迴避而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云云。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
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其取捨證據之心證理
由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原判決依憑上訴人坦承:伊應陳志龍邀約加入「0316專案」
群組,嗣於本件立委補選競選活動期間內,以行動電話聯網
至「關心金門者」公開社團,並在周煥汶所張貼標題「覺得
情緒激動」關於抱怨購屋建築瑕疵內容之短文項下,與自稱
「Pearl Hou」者為對話而發表「(Pearl Hou:向尚建設公
司是誰的?找他負責)聽說是陳滄江老婆」、「(Pearl Ho
u:聽說他們選前離婚了,依照法律,他老婆要獨自承擔責
任了!)選前離婚,這下子麻煩了,那是故意的喔?」、「
(Pearl Hou:希望不是選前才知道原來我們不適合…我還是
同情江嫂,女人為何要幫男人扛責?)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啊
,只有他們兩個人知道離婚脫產的真正原因」等訊息(下稱
系爭敘事),且伊無法查證陳滄江是否離婚或脫產,亦未查
證陳滄江離婚之事等語,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滄江指證略以
:伊始終係向尚建設公司之負責人,亦未與妻子李淑貞離婚
,上訴人假稱系爭敘事而抹黑謂伊離婚脫產,藉此影響選民
不投票予伊,意圖使伊就本件立委補選落選等語相符,復有
本件立委補選受理上訴人申請候選人之登記收據、經濟部商
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向尚建設公司之
公司執照(代表人董事長為陳滄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
文(行文予向尚建設公司負責人陳滄江)、陳滄江與李淑貞
為配偶之戶籍資料、「0316專案」群組對話擷圖暨「關心金
門者」公開社團留言擷圖等證據資料可稽。再勾稽證人陳志
龍證稱:伊係本件立委補選候選人陳玉珍之胞弟,有伊、上
訴人及「Pearl Hou」等人加入「0316專案」群組,作為選
舉攻防之策略,伊在該群組對上訴人告知「目前決定是先集
中打洪不打江,到後面再打江」及「留著武器攻江」等訊息
,而上訴人則在該群組上張貼「泛藍選民集中選票投有能力
會做事的陳玉珍,千萬別讓綠江得利」訊息等語,可見上訴
人實有惡意指摘內容不實系爭敘事之行為,因認上訴人主觀
上有使陳滄江不當選之意圖,且上訴人所傳播詆損陳滄江操
守、品行等人格特質之行為,堪可影響選民對陳滄江之負面
觀感,進而左右投票意向,足以生損害於陳滄江名譽、選民
公眾投票正確性及本件立委補選之公正性。復對於上訴人所
示之辯解及所舉有利證據為何不予採納,亦依卷證剖析說明
略以:細繹上訴人所提有關中時電子報之報導,僅有關陳滄
江藉以發跡致富的向上開發建設公司,在黃金地段推出一些
珍貴建案,該公司代表人為陳滄江之配偶,嗣停業後另則出
現新向上建設實業公司等情,隻字未提及向尚建設公司之事
跡及陳滄江離婚等相關內容,無足採認上訴人謂其傳播系爭
敘事所指陳滄江離婚脫產一節,業經合理查證;又陳滄江所
提「0316專案」群組對話擷圖及「關心金門者」公開社團留
言擷圖之原件光碟,依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所出具之鑑定
書意見,固指送鑑之影像檔案不代表未曾由影像編輯軟體修
改,惟併提及觀諸該等可交換影像之檔案格式,猶無法研判
是否經變造或偽造,故尚非可積極肯定送鑑標的經變造或偽
造,遑論上訴人已供承其確張貼系爭敘事之對話,且揆諸上
訴人與「Pearl Hou」間就該等敘事之對話脈絡完整,彼此
以一搭一唱之方式為留言,實難認上訴人指稱該等證據失真
屬實等旨甚詳。核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確有意圖使候選人不當
選而傳播不實之事之犯行,已敘明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載之
憑據及理由,並詳予補充論述,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
據法則。上訴人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仍
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再事爭辯,無非徒就原審
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要非第三審上訴之合
法理由。復次,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關於法官曾參與前
審之裁判應自行迴避而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所稱曾參與前
審裁判之法官,依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係指上級
審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所聲明不服之該下級審(包括前審
及前前審)裁判而言,乃因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
響審級利益之故;再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意
旨,同指法官就同一案件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
判」,尚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
即第二審或第一審更審程序之法官,曾參與發回更審前之同
審級先前裁判)之情形。蓋縱同一審級之前、後次裁判法官
有所重複,由於各該審級於程序上仍屬完整,被告並未因此
喪失該審級之救濟利益。核諸上揭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判
決意旨,揭櫫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係指先前之下級審
,而非前次審。本件參與原法院前審109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號及原審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等案
之審理判決者,雖同為許志龍法官,然既屬相同審級,而非
曾參與先前下級審之審判,自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上訴人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反同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云云,依上
述說明,要屬誤會,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上訴人
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
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泛就無關本案論斷之事項,或不影
響判決結果之枝節瑣事,漫為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
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TPSM-113-台上-2853-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