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建翔
林紀勝
一、債務人林建翔、林紀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
,1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建翔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紀勝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
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總計145,148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建翔自民國113年0
8月0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2,193 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
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紀勝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193元 林建翔、林紀勝 自民國113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2,193元 林建翔、林紀勝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193元 林建翔、林紀勝 自民國113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682-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