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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子婷 廖黃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908元 廖子婷、廖黃明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51,908元 廖子婷、廖黃明珠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908元 廖子婷、廖黃明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一)緣債務人廖子婷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廖黃明 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計 51 ,90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廖子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51,90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廖黃明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利率資料表

2025-03-03

TPDV-114-司促-2551-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宥里即陳芸萍 李貴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宥里即陳芸萍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 人李貴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7份,金額總計2 81,68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宥里即陳芸萍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3,44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李貴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183-2025021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建翔 林紀勝 一、債務人林建翔、林紀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 ,1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建翔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紀勝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 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總計145,148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建翔自民國113年0 8月0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2,193 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 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紀勝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193元 林建翔、林紀勝 自民國113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2,193元 林建翔、林紀勝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193元 林建翔、林紀勝 自民國113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682-20250214-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一、債務人陳儀、陳永源及黃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63,4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儀於民國106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 黃淑惠、陳永源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 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嗣並簽訂就學貸款 撥貸申請書6筆共161,274元。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 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 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 (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 1%,並另計算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儀113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 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 4年8月28日起算利息,114年1月14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 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黃淑惠、陳永源依約應負全部連 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63,49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 ㈢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迅賜核 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 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 制,並為陳明。 ㈣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9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3,498元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自113年8月28日起 至114年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2 63,498元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自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3,498元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自113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025-02-05

KMDV-114-司促-98-20250205-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建涵 廖信忠 蘇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建涵於民國96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 務人廖信忠、蘇淑惠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 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2筆共393,512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 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 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 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 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債務人繳款困難,得聲請 一定期間內按月暫只付利息,不攤還本金。債務人廖建涵聲 請只付利息不攤還本金迄114年5月1日止。詎債務人廖建涵1 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113年12月12日轉列催收起, 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計算利息,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 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8月 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廖信忠、蘇淑惠應負連帶全部清償責 任。債務人尚欠120,01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 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 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 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 書1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013元 廖信忠、廖建涵、蘇淑惠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20013元 廖信忠、廖建涵、蘇淑惠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013元 廖信忠、廖建涵、蘇淑惠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1-17

PCDV-114-司促-1501-2025011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苡蓁 陳紀璇 一、債務人王苡蓁、陳紀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6 7,7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苡蓁前就讀私立竹林高中、東南科技大學邀 同債務人陳紀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 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30萬元、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0 份,金額總 計 440,18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王苡蓁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67,75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2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紀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7,755元 王苡蓁、陳紀璇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67,755元 王苡蓁、陳紀璇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67,755元 王苡蓁、陳紀璇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13

ILDV-114-司促-70-20250113-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億如 駱振興 吳佩香 一、債務人吳佩香、駱振興、駱億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76元 吳佩香、駱振興、駱億如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9,076元 吳佩香、駱振興、駱億如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76元 吳佩香、駱振興、駱億如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駱億如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邀同 債務人駱振興、吳佩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4 份,金額總計 109,073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 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駱億如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9,076 元未還,經聲 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0月2 2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駱振興、吳佩香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 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 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2025-01-09

SLDV-113-司促-14547-20250109-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施俊宇即簡浩軒 施怡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俊宇即簡浩軒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 務人施怡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 項,共5份,金額總計 265,78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施俊宇即簡浩軒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97,120 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 行於113年11月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 務人施怡帆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120元 施怡帆、施俊宇即簡浩軒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97,120元 施怡帆、施俊宇即簡浩軒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120元 施怡帆、施俊宇即簡浩軒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1-09

CHDV-114-司促-297-202501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秉豪 葉一龍 一、債務人葉一龍、葉秉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玖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秉豪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葉一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4 份,金額總計 211, 04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葉秉豪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159,57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1月08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葉一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1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576元 葉一龍、葉秉豪 自民國113年06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59,576元 葉一龍、葉秉豪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576元 葉一龍、葉秉豪 自民國113年0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27

PCDV-113-司促-37134-20241227-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豪 陳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8,39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394元 陳思豪、陳嘉龍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208,394元 陳思豪、陳嘉龍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394元 陳思豪、陳嘉龍 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思豪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嘉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5 份,金額總計 263,85 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 依上開約定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 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二)債務人陳思豪因不符合教育部利息補助標準,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起應自行負擔全額利息,詎債務人陳 思豪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 208,39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0月22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 項。另債務人陳嘉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 料表

2024-12-25

SLDV-113-司促-14548-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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