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蔡嘉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53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合計1,054元之違約
金,及合計1,500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KMDV-113-司促-1506-2025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