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大維即墨琚國際文化創意室內裝修事業
相 對 人 李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裝修工程逾期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伍佰
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
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
、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之日費旅費、第
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次按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復按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
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裝修工程逾期賠償事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北訴字第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
22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47號裁定確定,並諭
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1/100,餘由原告(
即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又聲請人於第三審支出之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聲字第660號裁定核定為30,000元,業經調卷查明,另本件
應徵收之裁判費如后附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其中第一審本
訴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2,335元(計算式:27235+7500
0+50+50=102335),由聲請人負擔1/100即1,023元(計算式:
102335×1/100=1023,元以下四捨五入),餘101,312元(計算
式:000000-0000=101312)由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為1
,330元,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上訴訴訟費用為41,698元(4
1298+200+200=41698),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附帶上訴訴
訟費用為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上訴訴訟費用為7
1,298元(計算式:41298+30000=71298),由相對人負擔,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523元(計算式:1023+1500=25
23),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15,638元(計算式:10131
2+1330+41698+71298=215638),而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33,0
80元(計算式:50+200+1330+1500+30000=33080),相對人已
繳納裁判費185,081元(計算式:27235+75000+50+41298+200
+41298=185081),均應扣除,故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為30,55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30557),爰確
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本訴部分)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235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一審鑑定費 75,00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一審複製電子卷證費 5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一審錄音光碟費 5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41,298元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複製電子卷證費 20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複製電子卷證費 20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 1,50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三審上訴裁判費 41,298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216,831元
訴訟費用計算書(反訴部分)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1,330元
附記:本件反訴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5,200元,嗣反訴原
告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129,00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 項之聲明,故反訴原告已繳納反訴裁判費超過1,330
元部 分,應由反訴原告自行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TPEV-113-北聲-19-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