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1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俐葳即李玉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富邦、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保險契約及其所生一切債權,其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內湖
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TCDV-114-司執-21190-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