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少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所為之羈押
處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羈押處分即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
2405號押票原本,關於「其他記載」一欄,應更正補充勾選記載
「禁止通信」。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林少澤因詐欺等案件,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反覆實行詐欺取
財罪嫌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當庭諭知被告應於民
國113年10月27日起羈押3月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本院11
3年度金訴字第2405號羈押處分之訊問筆錄及押票(下稱押
票,一式六聯)附件內詳細記載,然於押票上關於「其他記
載」一欄,則僅勾選「禁止接見」,而未勾選「禁止通信」
,顯屬誤寫或漏載,然由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即押票附件
記載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真意,該部分誤載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處分本旨,揆諸前開規定,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TCDM-113-金訴-2405-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