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遺產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林應專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應慧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確定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
,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原確定裁定未審理伊之再審理由,
且不備理由,即駁回伊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11號
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26條第
3項、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75條第1項規定,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
,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
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
不當、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聲請人所主張上述再審理
由,係屬原確定裁定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與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情形有間,聲請人依上開條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TPSV-113-台聲-1028-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