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債 務 人 林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3,0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7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8,671元 107年8月1日 5 002 8,671元 108年2月1日 5 003 8,671元 108年8月1日 5 004 8,671元 109年2月1日 5 005 8,671元 109年8月1日 5 006 8,671元 110年2月1日 5 007 8,671元 110年8月1日 5 008 8,671元 111年2月1日 5 009 8,671元 111年8月1日 5 010 8,671元 112年2月1日 5 011 8,671元 112年8月1日 5 012 8,671元 113年2月1日 5 013 8,970元 113年8月1日 5
SCDV-114-司促-674-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