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4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內湖區瑞光路405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區○○路00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佩羚即林沛純即林淑美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請求
權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依上
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KSDV-114-司執-16743-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