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60 號
聲 請 人 葉家興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聲請暫時處
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
確定立法院職權行使已逾越立法院之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
力分立原則,乃就違憲判決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
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
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
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
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故
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
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