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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為仲 選任辯護人 竇韋岳律師(已解除委任) 秦睿昀律師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江明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竇韋岳律師」之記載, 更正為「竇韋岳律師(已解除委任)」。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2024-10-14

SLDM-113-訴-606-20241014-2

桃小
桃園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930號 原 告 鄭守鈞 被 告 江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7月14日因線上匯款操作 錯誤,轉帳新臺幣5,000元至被告之金融帳戶,爰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等語。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古坑 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2024-10-09

TYEV-113-桃小-1930-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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