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相 對 人 曾唯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唯宸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510,000元、②1,9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7月23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920,000元、②58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
、②均自109年7月29日起至129年7月2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
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
前揭借款①自113年6月29日起、②自113年7月29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①2,453,179元、②485,277元及利息、違約金
,經聲請人於113年8月14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
,惟於113年9月6日因招領逾期退回,又上開函件係向其戶
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巷0號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
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
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
催告函及郵件退回信封封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曾唯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八爺 27 0 0 104.95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 大同路209號 八爺段2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59.14、二層56.56、三層59.72、四層59.72,總面積235.14 屋頂突出物6.23 全部
PTDV-113-司拍-193-20241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