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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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國小
高雄簡易庭

請求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國小字第10號 原 告 徐靜怡 被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及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前以本件起訴之 原因事實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經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2日 以113年度賠議字第8號決定書拒絕賠償,有原告提出之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決定書影本為證(見本 院卷第19至20頁),是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訴,揆諸上 開說明,係屬合法,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高雄地 檢署檢察官呂尚恩偵查後提起公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 3409號),惟檢察官未具體明確指出原告之行為如何得以因 之牟取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之財產上利益,基於罪疑唯輕 之原則,原告並無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客觀行為,亦無主觀 上故意,即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自無 從以該罪相繩,爰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仍適用之。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 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 字第845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次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 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有審判或追 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 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 本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如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欲請求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賠償損害時 ,國家賠償法第13條既有特別規定,須該公務員就其參與審 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得為之 ,自不得僅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該有審判或 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所隸屬機關賠償其所受損害(最高法院75 年度台再字第115號判決參照),又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 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為維護審判 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未逾立法裁量範圍,與憲 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24條並無牴觸(參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228號解釋及理由意旨)。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屬之呂尚恩檢察官,有未具體認事用 法等情(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惟上開偵查檢察官既係職 司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國家賠償法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須以被告所屬檢察官因執行職務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且就其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為要件。而被告所屬之上開檢察官並無就其參與追訴 之上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情事,是原告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依原告主張 之事實理由及證據資料,縱使經言詞辯論審理及調查證據,   惟被告所屬檢察官並無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情事   ,原告在法律上顯然仍無法獲勝訴判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2024-11-06

KSEV-113-雄國小-10-20241106-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許惠婷 債 務 人 黃湘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4

KSDV-113-司促-20205-2024110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許惠婷 債 務 人 黃格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5

KSDV-113-司促-19815-2024102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許惠婷 債 務 人 黃格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5

KSDV-113-司促-19816-20241025-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巫靜宜 被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代 表 人 洪信旭 訴訟代理人 陳秋帆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黃 堯 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

2024-10-24

KSBA-112-訴-425-2024102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黃香迪 債 務 人 黃格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KSDV-113-司促-19525-202410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黃香迪 債 務 人 黃格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KSDV-113-司促-19526-202410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黃香迪 債 務 人 黃格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KSDV-113-司促-19524-202410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黃香迪 債 務 人 黃格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KSDV-113-司促-19527-202410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黃香迪 債 務 人 黃格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KSDV-113-司促-19528-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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