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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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光 相 對 人 洪啓元 黃莉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零參萬陸仟捌佰元,其中新臺幣肆佰貳 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7,036,800 元,到期日113年10月31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4

TCDV-114-司票-693-2025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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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相 對 人 洪啓元 相 對 人 黃莉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 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貳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零 肆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5,772,000 元,到期日113年10月31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3

TCDV-114-司票-694-202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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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光 相 對 人 洪啓元 黃莉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元,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萬肆 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7,410,000 元,到期日113年10月31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3

TCDV-114-司票-691-202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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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吳錫泉 相 對 人 洪啓元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 WG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 新臺幣5,000,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30日,詎經提示後,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4

TCDV-114-司票-743-2025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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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洪啓元、黃莉明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 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為洪「啓」元抑或洪「啟」元?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洪啓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21

TCDV-114-司票-694-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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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洪啓元、黃莉 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 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洪啟元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21

TCDV-114-司票-69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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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慶佶交通有限公司、洪啟元、黃莉明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慶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各 為何? ㈡確認相對人洪〝啟〞元之姓名是否有誤(啟或啓)?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21

TCDV-114-司票-69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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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吳錫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啟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洪〝啟〞元之姓名是否有誤(啟或啓)?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21

TCDV-114-司票-74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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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洪啟元、黃莉 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相對人「洪啟元」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21

TCDV-114-司票-69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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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高志沅 相 對 人 洪啓元即元力工程行 黃莉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 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其中新臺幣陸佰陸拾參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7,800,0 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29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16

TCDV-114-司票-634-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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