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5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田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憲董
代 理 人 洪秀玲
債 務 人 陳素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陸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9,634,839元 113年4月10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2.525%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促-13855-2024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