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周修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7,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37,662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0.23 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以本金3,08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3日止,以本金6,19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以本金9,32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以本金137,66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3日止,以本金137,66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46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PTDV-114-司促-769-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