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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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簡
豐原簡易庭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711號 原 告 洪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班造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記載請求之金額,嗣依其補正狀載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萬元,並命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亦 已如期繳納,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嗣又擴張為98萬3242元(見原 告113年10月1日起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90元,原告前僅繳納3200元,尚欠75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0-24

FYEV-113-豐簡-711-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6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洪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1

TCDV-113-司促-30665-20241021-1

豐補
豐原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洪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維世紀林園魯班造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82,412元,應徵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0-08

FYEV-113-豐補-82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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