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茂豐
債 務 人 潘泳村即潘陽之繼承人
潘泳福即潘陽之繼承人
潘永成即潘陽之繼承人
潘美秀即潘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84,0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陽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0266-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