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李偉達
優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被上訴人 黃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複代理人 熊偉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37萬8360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367至368頁本院113年3月22日
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021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TPDV-112-訴-1119-20241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