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進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
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聲字第1608號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確定,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TPHM-113-聲保-1022-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