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冠誠
儲鑫
黎芷琳
黃惠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221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易字第7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龍冠誠、儲鑫、黎芷琳、黃惠蘭犯賭博罪,均處罰金新臺幣參仟
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欣佑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正偉棋牌社」
之負責人,而葉貞妤、劉政宇則受僱於蔡欣佑,擔任該棋牌
社之櫃台人員(蔡欣佑、葉貞妤、劉政宇部分,業經本院以
113年度簡字第465號判決),自民國112年間至112年8月3日
下午3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以「正偉棋牌社」為賭博場所
,透過LINE招攬賭客前來「正偉棋牌社」,並以每分鐘新臺
幣(下同)1元之價格,收取場地費。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
申辦會員卡,按底數不同,賭客先至櫃台領取3,000或5,000
點之籌碼,由店家湊桌,以店家所提供之麻將牌、骰子等工
具,按台灣16張麻將規則賭玩,以1底100元、1台20元或1底
300元、1台50元方式計算輸贏金額,復由贏家即自摸或胡牌
者,向輸家收取計分籌碼,迨牌局結束後,賭客先至櫃台付
清場地費,再自行以籌碼計算輸贏,結算後互換賭金或互相
請客。
二、嗣員警於112年8月3日下午3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前往正偉棋牌社搜索,當場查獲「1號桌」之古國良、王
進忠、羅立侃、陳億銓;「2號桌」之蔡永賓、房紋正、陳
以玟、藍青;「5號桌」之楊旻鈴、陳仁豪、游建達、尤毅
祥;「6號桌」之賴品光、謝瑩霏、夏木蘭、周桂華;「10
號桌」之郭冠廷、宋勝康、黃慶英、吳錦賢;「11號桌」之
龍冠誠、儲鑫、黎芷琳、黃惠蘭;「12號桌」之陳俊霖、呂
坤達、黃文男、陳浩臻;「13號桌」之吳月娥、廖通文、呂
泓葳、賴鈺婷等人(第1、2、5、6、10、12、13號桌部分,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65號判決)以上揭方式賭博麻將
,復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龍冠誠、儲鑫、黎芷琳、黃惠蘭(
見本院易字卷三第57頁)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及現場照片、賭客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中與暱稱
為「正偉棋牌社(新)」之對話記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
偵卷卷一第51-56、137-161、175-179頁),足見被告等人
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可採。綜上所述,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龍冠誠、儲鑫、黎芷琳、黃惠蘭等人,均係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龍冠誠等人為賭客,不
思以合法管道賺取財物,冒然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渠等所為不僅助長投機風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
該;惟被告等人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
衡其等之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被告4人身上雖有扣得金額不等之現金(如附表一
所示),然該等現金均係從被告等人身上搜索扣得,而非直
接於麻將館櫃台、賭桌或兌換籌碼處所扣得(見偵卷卷一第
155頁),本案又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該等自被告身上所扣
得之現金均為賭金,不可逕認該等現金為賭博所用之物,故
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1萬,300元 龍冠誠身上扣得 不予沒收。 2 2,400元 儲鑫身上扣得 3 1,400元 黎芷琳身上扣得 4 1萬2,500元 黃惠蘭身上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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