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鵬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莉婷
林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柒佰捌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
前之第77條之2第2項(按:修正施行後之同項規定,僅就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起訴
前所生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惟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在該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
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而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
繫屬,故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亦即不分起訴前、後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均
不併算其價額)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112年5月18日起訴時請求被上訴人林莉婷至少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782,000元,及自108年1月17
日起至起訴狀送達對造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於本院尚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前,上訴人於112年8月24日、
112年11月9日變更、追加聲明,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林莉
婷、林世寶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967,000元,及自108年1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
被上訴人林莉婷、林世寶應協同辦理清算出賣如附表編號4
至6、9所示土地類似合夥關係之財產,並依清算結果,應給
付上訴人之金額,於清算完畢前,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依
前開規定,上訴人起訴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
967,000元;至備位聲明之權利義務內涵,具財產權之性質
,乃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訴人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值無從衡量,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上開先位聲明之價額高於備位聲明,準此,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9,9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703元
,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97,921元,尚應補繳1,782元
。
三、又本件上訴人上訴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9,967,
000元,及自108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前開核定為9,967,000元
;備位聲明則追加為請求被上訴人應協同辦理清算出賣如附
表所示編號1至13之土地之類似合夥關係財產,並依清算結
果,應給付上訴人之金額,於清算完畢前,保留給付範圍之
聲明,此部分之權利義務內涵,具財產權之性質,乃屬因財
產權涉訟,惟上訴人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無從衡
量,故此部分之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條12,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
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上開先位聲明之上訴利益高於備
位聲明,準此,本件上訴利益應以先位聲明9,967,000元為
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554元,上訴人未為繳納。
四、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土地(新竹縣竹東鎮) 1 柯子湖段2-83地號 2 柯子湖段2-84地號 3 柯子湖段2-85地號 4 柯子湖段77-2地號 5 柯子湖段77-3地號 6 柯子湖段80-1地號 7 頭重埔段124-4地號 8 頭重埔段124-22地號 9 頭重埔段319-5地號 10 二重埔段249-19地號 11 二重埔段255-11地號 12 二重埔段273-15地號 13 二重埔段273-16地號
MLDV-112-重訴-35-20241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