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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26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佳禎即王麗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 、預估解約金或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該第三人之設 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 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2024-10-14

TCDV-113-司執-155262-20241014-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王麗惠 曾貿崑 曾茂順 曾貿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茂坤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原告日後得來閱「房屋稅籍資料(即彰化縣○○市○○里○○○路0 00巷00弄00號)此待本院函查」,及依前項資料,查報及補 正被告姓名及地址。 三、原告證5照片之磚造圍牆,何人建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4-10-07

CHDV-113-補-67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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